【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徽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社、股室、社属各单位:
《徽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徽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年4月22日
徽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本
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徽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供销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社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供销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区供销社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社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编制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统筹考虑社有资本存量和改革发展需要,结合企业积累和发展实际,适度集中收益资金,合理确定年度收支预算规模。
(二)收支平衡。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原则上不列赤字。当年预算结余资金计入区供销社累积盈余。
(三)独立完整。独立编制社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区供销社机关预算互不交叉;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预算收入和支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 利润收入,即区供销社独资企业上缴区供销社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区供销社控股、参股企业分配给区供销社的股利、股息;
(三)社有资产转让收入,即区供销社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区供销社控股、参股企业社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出资企业清算收入,即区供销社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区供销社控股、参股企业社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如社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
(四)其他社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六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投资性支出,包括对社有企业资本性投入,重大项目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包括强化为农服务职责、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健全组织体系、完善服务体系,扶持系统发展的相关支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改制成本的相关支出;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支出;弥补社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扶贫、救灾、捐赠、培训等公益性支出,科技教育支出,业务宣传支出等;
(三)区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注入资金(每年按不低于当年社有资产收益净利润20%比例提取的部分);
(四)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批复
第七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综合股根据收入情况、分配情况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情况等测算提出。
第八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程序为:
(一)根据综合股提交的预算年度支出计划,财务会计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编制区供销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年度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区供销社党组会研究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严格按照区供销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内容执行,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十条 严格按照区供销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 对已拨付资金的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支出,综合股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跟踪、检查、分析、评估,掌握预算执行的进度和绩效情况,监督预算资金的规范使用、合理运转,确保社有资本经营预算依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 设立机动经费项目,用于调剂安排临时性、突出性且不超过5万元的支出事项,使用程序如下:
由综合股向社党组提出申请,经党组会研究后,报区供销社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机动经费项目年度预算规模不足时,经区供销社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社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绩效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区供销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区供销社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接受区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徽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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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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